《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应知“进口环节注意事项”和进出口相关会议培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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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应知“进口环节注意事项”和进出口相关会议培训推荐


发布日期:2022-08-16 浏览次数:1642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将围绕进口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将围绕进口环节的注意事项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口合规相关培训展开,一起来学习吧!

 

进口环节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进口食品标准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2、检疫审批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实申报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5、存放指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6、合格评定结果及其处置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解读:该条款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整合食品进口全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9项内容,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严密。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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